公告事項

2026/07/15

115年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計畫辦法

中華民國115年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 實施計畫 一、目    的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落實「志願服務法」     推廣志願服務精神,樹立志願服務標竿,弘揚「一人志工、全家志工」     「一日志工、終身志工」之理念,表揚對志願服務具有卓越貢獻之家庭及長期     服務奉獻之個人,特訂定本計畫。 二、依    據:本會模範志願服務家庭暨志工終身奉獻獎表揚實施辦法 三、指導單位:衛生福利部 四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五、協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社會局、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 六、舉辦時間:115年12月12日(星期六)上午10:00報到~11:00~15:00 七、地    點:高雄林皇宮(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99號) 八、推薦對象:  (一)模範志願服務家庭:家庭中應有二人以上參與志願服務滿五年以上,  且每人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,其他家庭成員需服務滿三年三百小時  以上,全家服務總時數達六千小時以上(家庭成員:1.申請人之配偶,2.  直系親屬(含配偶)  (二)志工終身奉獻獎:志工年滿七十歲以上,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,參加  志願服務滿二十年,且服務總時數達一萬二千小時以上,目前仍獻身於志  願服務工作。 九、推薦方式:  (一)中央各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志工運用單位得逕向本會推薦。  (二)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公私立機構、立案之人民團體應由縣  市政府推薦。  (三)省級以上公私立機構或立案之人民團體,得逕向本會推薦。  (四)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得逕向本會推薦。   十、遴選標準:  (一)符合下列條件之家庭及個人:   1、積極主動、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。   2、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貢獻或具體優良事蹟足供表彰者。  (二)曾獲本會表揚之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請勿再重複推薦。  (三)經本會表揚之受獎者,如經檢舉或查明事蹟有不實或違反善良風   俗者, 本會得取消其獲獎資格。 十一、表揚名額:  (一)模範志願服務家庭二十個家庭。  (二)志工終身奉獻獎十名。 十二、活動期程:  (一)07月15日至08月31日:推薦表件收件截止。  (二)09月20日至09月25日:初審作業完成。  (三)10月01日至10月05日:複審作業完成。  (四)10月15日至10月20日:決審作業完成。  (五)10月30日至11月05日:公告及通知得獎名單。  (六)11月10日至11月15日:得獎人心路歷程收件。  (七)11月15日至12月05日:表揚特刊印製完成。  (八)12月12日上午11:00~15:00全國各界慶祝國際志工日大會公開表      揚頒獎。 十三、評審方式:  (一)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,由本會聘請熟諳志願服務實務之專家  學者擔任,其中一人為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,由委員互選之。  (二)推薦資料送達本會後,就受推薦者相關資料進行初審、複審、決審  ;必要時並得實地查核,以作為決審會議審查之依據。 十四、評分標準:  (一)模範志願服務家庭   1、計分標準分:「服務時數」、「家庭成員」、「服務績效」三項,    其中「服務時數」占40%「家庭成員」占20%「服務績效」占40%。   2、服務時數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家庭,其基準分為30分。另每增加    服務200小時即加1分,其餘數滿100小時以上者,以200小時計,最    高為40分。     3、家庭成員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家庭,其基準分為16分,每增加1人    加2分,最高為20分。   4、服務績效占40%,以家庭成員之總體服務優良事蹟評定分數。   5、實得「服務時數分數」+「家庭成員分數」+「服務績效分數」即為    總分。   (二)志工終身奉獻獎:推薦之志工,其評分標準如下:   1、成績計算分「服務時數」、「志工年齡」、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    志願服務方案、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」三項,「服務時數」    占50%「志工年齡」占25%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志願服務方案、曾    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幹部」占25%。   2、受推薦者須參與志願服務年資滿二十年以上(以民國九十年志願服    務法頒布施行起算)。   3、「服務時數」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,其基準分為20分,另每增    加200小時即加1分,其餘數滿150小時以上者,以200小時計,最高分    為50分。   4、「志工年齡」:凡符合推薦條件之志工其基準分為10分,每增1歲即    加1分,最高分為25分。   5、「特殊優良事蹟、創新志願服務方案、曾擔任志願服務團體之「幹    部」占25%,以個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。 十五、表    揚:經評定獲選者由大會頒發獎座、當選證書及獎品。 十六、經費來源:申請衛生福利部獎助,不足部分由本會籌措之。 十七、應送文件:事蹟推薦表、戶口名簿影本、受獎人之獎狀、傑出成就、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等相關資料影本一式兩份。 十八、收件地點: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      TEL:07-7610723、7611018、FAX:07-7611002      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307號       承辦人:徐連珠    電話:07-7611018、0938221145       E-mail:kva7611018@gmail.com 十九、附    則:本實施計畫經公布後實施。  #推薦表檔案請至下載專區下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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